对于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的,具体的帮助方法和程序问题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方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定。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在这里将经济帮助的各个措施列出,具体如下: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知识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者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之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自行解决生活困难,他方不再负有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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