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虽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或管理,但仍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将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折价补偿给对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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