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婚约,但是现实生活中,订婚作为婚姻习俗一直普遍存在。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方面的纠纷:二是财产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务,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终止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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