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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亲”结婚违法吗?

秋雁(化名)20岁出头,人很漂亮,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与23岁的小伙子林达(化名)一见钟情后,双双回到小伙子的家乡,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可是秋雁的父母却极力反对女儿与林达的“婚事”,认为女儿找了个穷小子,给他们家丢了脸。待秋雁转年生下一男孩后,其父母来到林这家趁林迭不在家之机强行将秋雁挟持网家,留下尚未满月的婴儿。并且在回家后,便下令不准女儿再回林家,幂淮再见林达。林达苦苦相求二老,却无论如何也打动不了二老的。心,连人都不让见。林达无奈之下想到了抢亲,把自己的媳妇抡回拳。于是在一天深夜,林达找来几个亲戚朋友,趁秋雁家人没防备,将秋雁抢走,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明了事由,两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秋雁父母将林迭等人的“抡拳”行为告上了法庭,要求以胁迫婚姻为由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法院会支持秋雁父母的这种说法吗?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为你解答。

指点迷津

   秋雁与林达二二人自由恋爱,也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本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关系,但二人却父母反对丽采取了非法同居的行为,并且非婚生下一子。丽秋雁的则从中充当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角色。将女儿强行挟持回家并不许女儿见自己的“丈夫”,其行为是导致林达产生并实施抢亲行为的主观因素。在对待子女的婚姻问题上,父母不能无原则地横细于涉。我国婚姻法唆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拖’干涉矮姻自由的行为。倘若依旧抱残守缺,因守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棒打鸳鸯,其次,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圈家法律规定,蕊且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结果,导致林达错误地认为,教雁既然与自己同居并生下了孩子,在家长反对其婚姻的情况下,便理直气壮地先采取了“抢亲”,而后再补办结婚登记的无奈行为。好在两人真正相爱并“亡羊补牢”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抢亲”就纯属违法行为。当然,即使是胁迫婚姻,秋雁父母也无权要求以胁迫婚姻撤销林达和秋雁的婚姻登记。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以,依法不予支持秋雁父母的诉讼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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