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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父母催促闪婚又因儿子非亲生闪离

  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湘潭男子楚某经历了结婚、生子、离婚。因为父母的催促,楚某与妻子韩某相处一个月便结婚,儿子出生不到一个月,楚某便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儿子非亲生,在与妻子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他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楚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判决韩某支付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2011年,楚某和韩某在一次由湘潭县易俗河镇开往株洲市的的士车上相识,双方互留了QQ号作为联系方式。2013年3月,楚某因其父母催促其结婚,便在QQ签名上留言“找个人娶了吧”,韩某看到该留言后,便开始与楚某聊天,双方并互有好感。2013年3月下旬,楚某从外地打工回来与韩某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但同时得知韩某此前已有男朋友。

  2013年4月初,楚某和韩某自愿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婚后,楚某继续在外打工,韩某仅在楚某家居住三天后也继续外出打工。期间韩某将怀孕的消息告知楚某并担心小孩不是楚某之子,要求打掉小孩,楚某因期待小孩系自己的孩子,故不同意韩某打掉小孩。韩某于12月生育一男孩。楚某对小孩的血缘仍心生疑虑,便私下获取小孩血样作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楚某得知小孩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后楚某与韩某协商离婚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楚某和韩某认识后双方并未深入了解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缺乏感情基础,系草率结婚。婚后,两人分居两地,缺乏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佛山代写离婚协议书韩某既已与楚某结婚,就负有忠实于楚某的义务,现经亲子鉴定,已排除楚某为小孩的生物学父亲,韩某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虽然韩某提前告知楚某小孩可能非他亲生,但韩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侵害了楚某的人格尊严权,给他带来了精神痛苦,故楚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楚某支付韩某的彩礼金以及楚某的精神伤害程度,故由韩某赔偿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为宜。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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