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情形禁止结婚,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女间有禁止结婚情形的,其婚姻无效。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表妹起诉表哥的无效婚姻案件,判决宣告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女方吴双荣生母陈群英与男方王建军生母陈祖英系同胞姐妹。王建军与吴双荣表兄妹二人于2000年按照农村习俗成婚,2000年9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先后生育了长女和长子。双方登记结婚十余年后,因男方外出务工不归下落不明,女方吴双荣遂于2014年12月以与男方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傍系血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之母亲与女方之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男女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问题另行作出判决。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解决双方夫妻关系的一种关系,但是否适用这一方式,是因案件而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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