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有句老话说得是“父债子还”,而这个案件则是“妻债夫还”。
张霞和田军是夫妻。他们与李梦同住一个小区,平常抬头不见低头见,张霞与李梦很快成为了朋友。有一天,张霞向李梦借钱,说有事情急需80000元,希望李梦能伸出援手。李梦同意了,将80000元借给了张霞,张霞出具了一张借条。
时隔两年,张霞不幸患上癌症,并且不断恶化,李梦去看望张霞的同时提出债务的问题,张霞的丈夫田军就在借条上张霞的签名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两、三个月后,张霞离开了人世。李梦找到田军要求还款,但是田军却不认可债务,于是,李梦将田军告上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离婚律师
在庭审中,田军说妻子爱打牌,借钱时他也不在场,后来是为了让妻子安心才在借条上签字,并称家里有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经济比较拮据,钱不应当由他还。
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认为,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田军应对妻子生前所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字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是他仍在借条上签字,即视为他对借款的认可和作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而家中拮据并不是不承担责任的借口。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田军承担此笔债务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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