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传宗接代,迎娶智障女,成功生育一女儿后,无情的男方把女方轰出家门。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离婚案,判决准予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婚生女儿杨某红由杨某某抚养,袁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2011年3月份袁某某、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也知晓袁某某有智障,杨某某、袁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杨某某及其父母只把袁某某当做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2013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杨某红。袁某某生育一女儿之后,杨某某及其家人对其百般刁难,甚至最后把其轰出家门。由于袁某某是智障女,没有劳动能力,被丈夫遗弃后无法独立生活,在其未成立新的家庭之前,袁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故袁某某于2014年9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杨某某、袁某某离婚;杨某某向袁某某支付扶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另查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10月27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显示袁某某系智力残疾肆级。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与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到婚姻机关登记结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彼此认识了解不深,相识不久便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前婚后均未建立夫妻感情。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陪同下,与被告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提出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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