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行为?9月18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林睛、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张霞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林睛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霞借款。2015年3月2日、4月8日、4月21日,原告张霞通过银行账户分别转款50000元、30000元、20000元至被告林睛账户。之后,被告林睛向原告张霞分别出具借条三份,分别言明借款用于销售纸巾系列产品,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但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睛仅向原告张霞归还款项计5000元。为此,原告以被告林睛、周明尚欠其借款本息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林睛与被告周明于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25日登记离婚。被告林睛与被告周明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有“林睛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林睛自行承担,周明不负连带责任”等内容;2015年7月23日,被告林睛通过被告周明向法院出具一份申明,内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借贷、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周明不知情,所得收入没有用于家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借条三份为证,扣除被告林睛向原告归还款项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林晴归还借款95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条上只有被告林睛的签名,但由于被告林睛与被告周明在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原告就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俩被告均未能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俩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林睛与被告周明虽然在佛山离婚协议中约定有“林睛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林睛自行承担,周明不负连带责任”等内容,且被告林睛申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欠借贷、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周明不知情,所得收入没有用于家庭”。但二被告之间的上述约定及被告林睛上述申明均不影响本案原告就夫妻共同债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所以俩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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