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丈夫因病去世,为此,债权人将妻子起诉至法庭,请求其承担偿还借款责任。9月2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黄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林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20000元。
2012年,被告丈夫因做生意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于2012年7月23日和2012年12月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2万元,并分别约定每月月息1000元和400元。后被告丈夫因病死亡。由于借款期间,借款人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0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丈夫分二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被告丈夫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与丈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俩人自1986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本案的债权债务发生在被告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未能提供证实该债务系丈夫生前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佛山婚姻家庭律师陈律师认为,夫妻中的一方对外负债,另一方一般也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另一方才不须承担责任,例如另一方能够提供双方确实已经分居、财政独立,或者双方正在办理离婚,或者债务确实没有用于夫妻生活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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