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男方在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婴儿是否死亡,均应受1年期间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原法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原法要求女方不但有中止妊娠的事实,而且中止妊娠须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所进行),在措辞上与婚姻法保持一致。因而,只要女方有中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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