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的父母双方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特定的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才可免除另一方的负担责任。
(2)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并可依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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