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虽然,《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该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种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一方父母明确房产只赠与自己的儿子或女儿,也就是夫妻一方,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此房产应为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对财产一并分割处理的同时,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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