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父母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确说明房屋系个人财产,此种情形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由父母帮助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很多,这些房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因情况不同而有差异。具体法律规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大致认定方式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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