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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不成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男女双方都有权利选择结婚或离婚的自由。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知,如果双方当事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交付过彩礼(金钱等),双方之后未能如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结婚不成,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是由彩礼的性质决定的。除此之外,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婚姻关系,双方仅属于同居关系,结婚不成时自行分开即可,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同时主张赔偿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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