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可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只要是在夫妻一方婚前所购买的,双方也没有另行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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