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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离婚时约定归儿子的房产被判无效

  黄女士今年40多岁,十几年前离婚,现在孩子快18岁了。她在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前夫蒋某,两年后生下儿子小蒋。2005年,两人离婚。双方签协议将房子给儿子小蒋。之后,黄女士带着儿子一直居住在此房屋里。

  蒋某不久就再婚了。2015年6月底,黄女士接到蒋某的电话说房子已经卖掉,房东要求腾出房子。黄女士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说好是给儿子的,有民政局打印的协议,而且她和儿子在里面生活了十年。现在这是母子唯一的住处,往哪里搬?她认为这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提起诉讼,将前夫蒋某和买房的第三人廖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小蒋的名下。

  蒋某和现任妻子王某都出庭了,他们认为房子在2010年就卖给廖某并过户。当时因为蒋某的公司周转不行,这个房子还有贷款未还,自己已没有能力再还贷款,才决定卖房子的。出于担心前妻情绪激动,就想缓一缓再和前妻说。后来廖某要租出去,蒋某还反租了房子,让前妻和儿子继续住着,自己支付租金。直到2015年,廖某提出要卖房子了,自己也没有办法,只好让前妻和儿子搬离。他表示愿意为前妻和儿子在外租房,等几年长大了,自己手上也有些钱了,肯定帮他在城区买套房。

  蒋某现任妻子王某称,丈夫和他前妻离婚的时候两个人欠了一屁股债,都是自己和丈夫在还。而且给他们安排好乡下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的联排别墅,自己和丈夫去装修好的,特意给小蒋弄了个精美的房间。他们不存在没处去的问题。

  同样作为被告的廖某辩称,买房协议白纸黑字,怎么会无效,而且房子早过户给自己了。当时并不知道就房子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不然自己也不会买了。自己也是因为妻子和蒋某现任妻子是姐妹,大家都是亲戚,知道他要卖房才买的,当然亲兄弟明算账,当时还委托了中介办理购房手续,买卖合同都是中介起草的,中介费是蒋某给的。买房也是为了接乡下的父母来城里住。但之后母亲不愿意才作罢,又反租给蒋某。但现在自己需要钱,不得不卖房子的。买的时候给了70万元的房款,有39万元是现金给的,这些都是我老婆弄的,另外在银行贷了31万元。

  关于贷款事宜,银行方面也出面表示,2010年5月,廖某来银行办理的借款抵押合同,金额为31.5万元。当时手续办好后钱就打入廖某账户。

  本案系争房屋在黄女士和蒋某佛山离婚协议中确认分配给儿子小蒋,而蒋某将该房出售显然违背了此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蒋某与廖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系争房屋原登记在蒋某名下,廖某与产权登记人签订买卖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双方陈述的买房过程包括看房、付款等皆存在疑问。一则,蒋某和廖某都称通过中介居间,但说不清中介的名称,支付中介费也无收据。二则,两人表示为“明算账”而请中介,但现金支付39万元房款时又无收据,且这39万元此前是以现金方式存放在廖某家中。

  廖某实际在银行的借款31.5万元,但其竟然陈述错误,其表述是31万元。廖某还贷款的卡并非在自己手中,其声称蒋某欠自己20万元而由他代为还款。一般买房都需要交付钥匙,但黄女士坚持钥匙只有三把皆在原告方,且钥匙是无法复制的,而廖某却称蒋某已交付钥匙,自己手上也有一把,可又拿不出,同时又确认黄女士手上有3把钥匙。综合各方因素和种种疑点,法院认为蒋某和廖某的房屋买卖并非真实交易。

  最终,法院确认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结合系争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要求廖某还清银行借款,银行解除抵押登记,房屋变更登记在蒋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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