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养老保险,司法实践中一般支持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的个人缴付部分。
第二,商业保险,具体的分割处理依保险类型及保险关系人身份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就人身险而言,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不宜直接按照财产价值处理。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特别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一方,对该份商业保险的存续意见进行处理。投保人主张该份保险继续有效存续的,其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夫妻另一方;如投保人主张对该份保险做退保处理的,则需支付退保后所获得的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夫妻另一方。此外,如果保险的受益人是子女的话,该份保险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般视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对该份保单及相应的权益,在离婚纠纷中不再进行分割。对于投资理财型的保险,则一般考虑按照法院一审查明事实当时保险的现金价值来进行分割。
需指出的是,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保险,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都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价值或者所投入价值的转换形态。如一方系婚前购买保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缴纳保险费的,离婚时,另一方仅能够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或者对应的现金价值提出分割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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