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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经过调解程序吗?

  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不经过调解程序,就不能作出判决。法官不仅要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做和好的调解工作,还要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时候做有关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仍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可以调解。

  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会判决。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直接记录在笔录之中,由各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你能证明调解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这种方式实际上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当事人如何应对离婚调解中的心理压力? 离婚案件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纠缠不清,法官也会很难决断其中的是非曲直。为了提高效率,尽快完成审判工作,法官也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进行结案。在调解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由于考虑不周全或者情绪紧张,面对来自法官的心理压力而陷入顾此失彼的状态。在法官技巧性或者暗示性地抛出一个调解方案时,就会欣然接受。法律规定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即便日后发现自己吃了比较大的亏,法院也会说当初你是自愿的,与法院无关。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不要被“牵着鼻子走”,丧失自己的谈判底线,要清楚地向法官和对方表达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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