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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怎么办

  (1)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受害人所在单位调解。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在单位”指当事人工作、学习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不以有法人资格为限。单位调解的优势在于行政隶属关系,受害人单位从维护本单位职工利益的角度,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及进一步救助。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后悔的,任何一方可请求基层政府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方法。

  (2)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劝阻。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劝说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婚姻家庭的不法行为,劝说无效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3)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予以行政处罚。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应采取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行为人停止其行为。对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无法、无力请求,而由其他人举报时,公安机关应派人前往,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停止,则应主动制止,不能以被害人未请求为由而拒绝。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4)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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