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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结婚要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体现,它充分表明了结婚的男女必须根据自己的意愿且享有完全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这种完全自愿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他人意愿。所以,对于因胁迫、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然而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往往是被限制的,其人身安危受到另一方的牵制,甚至威胁,因此他们的婚姻不能自主决定,只能听从买方的安排,结婚大部分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结婚的必备条件,这种婚姻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婚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个时效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被拐妇女或其他受胁迫而结婚的,要确认婚姻无效,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就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此时,被拐卖方可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1987年5月,年仅18岁的阿芳(女)被人从四川拐骗后,卖给28 岁的江苏农民阿强,3个月后同阿强在当地农村举行了婚礼,1993年12月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阿芳与阿强结婚后先后生育二女。由于与丈夫年龄相差较大,阿芳越来越觉得双方难以有共同语言,决心和丈夫分道扬镳。2005年12月,阿芳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阿芳诉称,自己18岁被拐卖,由于当时年龄小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也不懂什么是感情和爱情,被迫与阿强生活并有了两个女儿。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因为观点的不同,始终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请求法院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原告阿芳与被告阿强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女儿。由于阿芳系被拐妇女,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阿芳要求与阿强离婚,态度坚决。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主持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阿强,最后阿强同意离婚,婚生女各抚养一个。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阿芳与阿强离婚,婚生长女小娟由阿强自行抚养,次女小梅由阿芳自行抚养。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被拐妇女的婚姻效力问题。如果认定婚姻无效,则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果认定有效,应当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本案中,阿芳与阿强的婚姻已经长达18年,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二女,并且结婚证件是在双方举行婚礼后6年补办的,可以推定此时阿芳已恢复人身自由,按照法律规定,阿芳已经不能以被拐卖受胁迫结婚为由提出婚姻无效,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阿芳与阿强结婚之初,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因为阿芳为被拐妇女,婚姻基础差,婚后虽生育了两个女儿,因原、被告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未培养出真正的夫妻感情,阿芳离婚态度坚决,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可判决双方离婚。

  【专家提示】  强行与被拐卖妇女成亲的行为因为违背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婚姻关系。买方假若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被胁迫成婚的受害者一定要注意1年的时效问题,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安全。通常情况下,被拐妇女提起离婚后,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婚姻基础差和婚后未建立感情等原因,根据保护受害一方利益的原则,作出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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