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要成为婚生子女需要一定的条件,即人工授精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这种“同意”并没有局限于某种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从实际行为推定的,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比如,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此时由于不符合“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所以,所生子女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丈夫对该子女不负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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