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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能反悔吗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所以,我国法律在允许双方协议离婚的同时,要求协议离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1)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离婚协议必须是男女协商一致达成的,且符合法律规定;(4)协议离婚须得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的主要表现为,一般民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离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凭借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要求财产归属,当双方离婚时,该离婚协议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01年,朱丹路(男)与陈小枫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朱丹路感情一度出轨,提出与妻子离婚要求,但妻子陈小枫不同意。二人经多次协商,于2004年6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异手续,离婚协议书交由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作了如下分割:(1)婚后所购一套价值28万元的房屋归女方陈小枫所有,剩余银行贷款8万元,由男方朱丹路负责偿还;(2)生活物品各归各有;(3)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异后所发现的债务,在谁名下,由谁偿还。

  2005年1月,朱丹路向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当初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得不放弃了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现生活困难,请求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要求重新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丹路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之成年人,经当庭询问,认定当初的离婚协议属于其真实意思体现,由于原告未提供受胁迫签署协议的证明,故而认定离婚协议内容有效。驳回原告朱丹路之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朱丹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没有证据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立法精神,男女双方离婚时,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否则,双方应当履行协议,不能反悔。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应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明没有致使协议无效法定理由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示】  协议离婚的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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