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山离婚律师网 >> 最近新闻 >> 文章内容

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风俗习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石老四于1997年12月1日不幸染病死亡。按石家村风俗,须有子女为其顶盆送终,然而石老四的妻子儿女均已去世,所以,族中的老人只能挑选一本家后辈为其顶盆送终。按照当地习俗,“顶盆”意味着该后辈被过继给死者,死者所有家产由其继承,最终石老四的侄子石小忠为石老四顶盆送终,此后石小忠便一直居住在石老四的房屋中达八年之   久。

  后来,石家村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石老四房屋可以得到三十余万元拆迁补偿款。石小忠拿着叔叔石老四的房产证以房主名义前往村委会领取拆迁补偿款。谁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石老四的哥哥石老三拿出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声称石老四已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该房屋理应归自己所有。据悉,石老四在去世前,曾与石老三签订过房屋赠与合同,石老四同意把房屋赠与石老三。石老三与石小忠叔侄因此产生纠纷,石老三认为,房屋一直被石小忠非法占有,侵犯其所有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死者石老四赠与合同有效,石小忠应当返还房屋。

  一边是“顶盆过继”的侄子,另一边是手握合同的叔叔,房屋该归谁呢?

  先来谈谈“顶盆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习惯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时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习惯法即取得法源地位的习惯。《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该案中,“顶盆过继”显然构成习惯法:第一,“顶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第二,当地群众相信“顶盆”的人就相当于死者的子女,并一直认可这种习惯的效果;第三,“顶盆过继”并不是陋习,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石小忠是因农村习俗,为死者石老四戴孝发丧而得以入住石老四留下的房屋,这种民间风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应干涉,且石小忠从戴孝发丧当晚入住至产生纠纷已长达八年之久,石老三对此明知却从未主张权利,因此石小忠并不是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石老三的诉讼请求。


  相关资料:
    丈夫同学会上遇旧爱同居 复婚妻子再遭弃
    儿女分手父母因彩礼起争执 法官调解促言和
    男子欲借诉离促和好 妻子带律师应诉为离婚
    生母持刀威胁欲带走女儿 父亲诉变更抚养权
    妻子罹患慢性肝炎回娘家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为了房子,你会去离婚吗

本文网址:http://www.0757hunyin.com/973.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 法律咨询
  • 代写离婚协议书
  • 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 代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 代理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件
  • 代理抚养费、赡养费诉讼案件
  • 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 合理的收费
  • 多种的支付方式
  •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办案
  • 能与律师直接一对一沟通
  • 能随时打电话询问(上午8点-晚上9点)
  • 对案件负责,让你不再为离婚操心
  • 想方设法,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 讲究策略,教你现在开始收集证据
  • 如资料齐备,律师可马上着手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