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曾经规定了强制婚检制度,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婚姻登记必须履行的程序。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强制婚检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有关部门在婚检中增加各种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婚检项目不统一;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够等。
因此,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当事人申请结婚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这样,婚前医学检查不再是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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