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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具体指一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他人从劳务获得的收入。对于工资、奖金应该做扩大理解,既包括固定的各类工资性收入,也包括不定期、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劳动性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从事个人经营、生产活动,无论对方是否参与,其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 
  (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者未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注意,“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货款,但并未实际取得,而在婚后收到,则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姻期间取得债权,债务人在离婚时尚未支付债务,但是该债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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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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