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订之前,司法解释中曾有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结婚10年以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规定与民法中关于物权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符,造成了实践中很多纠纷,所以修订之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存在转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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