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静和马瑞丰(均系化名)是半路夫妻,曾静带一子,马瑞丰抚养一女。2009年,马瑞丰拿出比曾静高出很多的钱给曾静管理家庭开支,并拿15万元炒股所得给曾静,用于两小孩读书,赡买家具。2010年6月后,双方不和,马瑞丰提出离婚,要求收回自己积蓄的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并认为这些钱都是他个人收人所得,属自己的个人财产。曾静则认为这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拒绝马瑞丰的要求。他们谁说得对?佛山离婚律师为你解答。
指点迷津
从案件陈述看,马瑞丰自己认定的个人所有财产,很显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除非他有确凿证据说明这些财产曾经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为马瑞丰一人的个人财产,否则,只能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因此,马瑞丰要求收回自己炒股所得15万元和给曾静用于家庭开支的钱,遭到曾静反对是理所当然,有法可依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妇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闯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灸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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