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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婚卖房 老父老母主张产权被驳

儿子儿媳协议离婚,房子被卖,营山县一对老夫妻被赶出家门,无处落脚的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诉至法庭。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驳回了两位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一日,何玉华、刘华辉老两口接到了儿子刘一群打来的电话,刘一群告之二老,让其即刻搬出房屋,到别处租房子居住,二老一头雾水,不知发生何事。刘一群说道:“我已经和黎英贤离婚了,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你们马上搬出去”。

原来,刘一群瞒着两位老人,就在当日和妻子黎英贤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该房屋系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由于男女双方都无能力出另一半房产钱给对方,所以双方决定离婚后,将此房出售,出售后的房款由男女双方各分一半,离婚后三个月还不搬离出去的一方,视为主动放弃自己的一半产权。故而,刘一群才迫不及待地要求老父老母搬离该房。佛山离婚协议书

 刘华辉、何玉华两位老人心有不甘,诉称1998年至2004年两人一直经营炒花生生意,于2006年10月出钱9万余元购买该房。因为只有刘一群这一个儿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直接落的刘一群的名字,刘一群与黎英贤于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在签订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因儿子儿媳已经登记结婚,营山县房管局和出卖方就要求必须将买受人写成刘一群、黎英贤夫妻二人的名字。否则不予办理房产登记,当时,两位老人念在儿子儿媳关系较好,且考虑已经成为一家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都一样。此后,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儿子儿媳婚后,开了一间小茶房,两位老人天天去帮忙干活,本来一家可以很开心地生活,不想儿子儿媳不声不响地离了婚,并且要将两人赶出家门。两位老人气愤不已,这才将儿子儿媳诉至法庭,诉请依法判令该房产归他们所有;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儿子儿媳婚后与他们共同的收益为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给他们4万余元。

刘一群、黎英贤辩称,该房屋系两人打工挣的钱所购和装修,请求法院驳回两位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其于2015年3月10日前搬出房屋。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系父母、子媳关系。二原告诉称的该房屋系二原告购买,未提供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房屋从购买合同的签订到房屋产权的登记均是被告刘一群及被告刘一群、黎英贤的名义进行的。故二原告诉称房产归二原告所有,缺乏证据证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4万余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玉华、刘华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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