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年长妻子12岁,整整大了一轮,在父母的包办下,男方上门入赘女方家,但由于双方年龄相差大,性格差异无法沟通,夫妻双方在分居10年之后终究是分道扬镳。3月17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潘新艳与被告韦郁木离婚;婚生儿子潘某权由被告韦郁木抚养,原告潘新艳于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至成年。
1999年1月,年仅21岁的妙龄女子潘新艳经人介绍认识了时年33岁的男子韦郁木。潘新艳的父母对老实诚恳的韦郁木甚为满意,要求其上门入赘。韦郁木相亲多年都未能找到合适的对象,现在认识年轻貌美的潘新艳,很是满意,遂答应了入赘要求。同年3月15日,双方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韦郁木到潘新艳家生活。2003年1月20日,生育儿子潘某权。2005年夫妻双方外出务工,之后韦郁木因身体问题先行回家,并带儿子回到罗城县四把镇老家与潘新艳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往来和联系。2015年2月,原告潘新艳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韦郁木离婚。佛山婚姻家庭律师
该案在庭审中,经征询原、被告婚生儿子潘某权的意见,潘某权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自2005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往来和联系,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婚生儿子潘某权自幼随被告生活,其本人亦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因此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每月支付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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