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特有财产,要依据购房的时间确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属于一方婚前特有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在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进一步区分了一方父母和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第一种情况,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章情况,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相关资料:
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
如果犯错就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书有效吗
具备婚姻生活实质内容,不可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上对军人财产的特殊规定
夫妻单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其礼金应如何处理?
本文网址:http://www.0757hunyin.com/196.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