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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的不动产的处理思路

  国家政策原因,实践中特殊房产分割的情况

  (1)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对经济适用房只享有有限产权,因此,即使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也不能分割。如果必须分割的,只能申请政府回购,然后就销售款进行分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法院在处理上会以房产现在的市场价值减去需向政府缴纳的相关价款后,确定夫妻对该房产实际拥有的财产利益,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2)拆迁安置房。

  所谓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征收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安置户。

  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的取得实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其价值的取得在于婚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为基础,故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由于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价值存在差价,而该差价系由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补足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安置房为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但由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使一方婚前财产产生了增值,该出资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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