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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依法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其中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丈夫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妻子可以依法提起离婚。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0日,王心月(女)与已经离异的李毅然(男)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两个月中,两人对彼此都有好感,便于2005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心月却发现丈夫李毅然与其前妻张潇靖仍保持两性同居关系。为此,夫妻俩经常发生争执。李毅然以再次离婚会失面子为由,坚持不肯同意与王心月离婚。

  2006年1月10日,王心月在家中巧遇丈夫李毅然与其前妻张潇靖偷情,于是进行了拍照。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毅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王心月与李毅然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心月提交的照片,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李毅然与张潇靖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李毅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判决原告王心月和被告李毅然离婚,李毅然赔偿王心月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王心月与李毅然认识不到两个月便走入婚姻殿堂,间接证明其婚前了解时间甚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造成了隐患。婚后双方又没有尽快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这样的婚姻实质上已经名存实亡。李毅然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仍与前妻张潇靖保持两性不正当关系,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专家提示】  婚姻的缔结标志着两个人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男女任何一方都应重视结婚这一事实带来的法律后果。婚姻中夫妻双方均具有忠实、扶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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