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一方面,离婚时对户口没有约定,另一方面,虽对户口进行了约定,但一方不履行迁出约定,或一方不配合对方迁出等。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的人员、时间期限以及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和迁出时对方不予配合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或“女方在迁出户口时,男方无条件予配合,如因男方导致女方户口无法迁出,则男方按日补偿女方××元,直至女方户口迁出时止。”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等,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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