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结婚时在农村都有要聘礼的习惯,在离婚时受法律保护吗?应该怎么处理这笔钱?做为女方可以不归还吗?
佛山婚姻律师陈律师回答: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前的聘礼属于赠与,如果不是恶意敲诈行为,离婚时应属于女方所有!
网友提问:
经人介绍,我与邻村一姑娘相爱。按习俗,在商议婚嫁时必须支付聘礼2万元。我家境不好,好不容易借了3万元钱支付聘礼并举办婚礼。谁知刚过半年,女方要求离婚。请问,这3万元债务可否作为婚后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承担?
佛山家庭律师陈律师回答:
这3万元债务系婚前发生,不可作为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承担。但小鲁支付聘礼2万元的行为与买卖婚姻有共通之处,是法律所禁止或不提倡的行为,且因支付聘礼导致他离婚后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鲁可以在办理离婚时要求女方退还聘礼2万元,而另外1万元只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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