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当事人必须在无效婚姻情形尚未消失之前进行起诉。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李楠(男)与白凤(女)在安徽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时白凤刚满18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白凤通过关系将户口簿年龄改为20周岁。1999年4月18日李楠与白凤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子李文庭。2004年春节后,李楠怀疑妻子白凤与前男友关系亲密,于是提出离婚,希望与白凤协议解决,但白凤坚决不同意离婚。2005年3月6日,李楠将妻子白凤起诉至法院,阐明夫妻双方当年结婚时登记了假年龄,结婚时白凤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白凤称双方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李楠性格多疑,认为白凤与前男友关系密切,纯属猜测,白凤依然深爱着李楠,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白凤在结婚登记时通过关系篡改年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但在李楠起诉离婚时,白凤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李楠认为其妻子白凤与前男友关系密切未提供相应证据,通过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不能确认李楠与白凤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机关不予登记。本案白凤结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依其改过的户口簿等证件为李楠、白凤办理了结婚证。在白凤年龄尚未到20周岁前,其利害关系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都会得到法院的确认;但在白凤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即使配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也不会被法院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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