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山离婚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文章内容

处理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为了子女利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解除。

  (2)生父或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应担负起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维持可能危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继父母要求解除与继子女的关系,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3)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即使解除了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仍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


  相关资料:
    收养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怎样解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哪些管教职责
    谁为离婚案件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更合适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离婚后,父母能够轮流抚养子女吗?
    怎样处理抚养费问题?

本文网址:http://www.0757hunyin.com/843.html

版权声明:本文的作者是佛山离婚律师网的陈嘉祺律师,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

  • 法律咨询
  • 代写离婚协议书
  • 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 代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 代理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件
  • 代理抚养费、赡养费诉讼案件
  • 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 合理的收费
  • 多种的支付方式
  •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办案
  • 能与律师直接一对一沟通
  • 能随时打电话询问(上午8点-晚上9点)
  • 对案件负责,让你不再为离婚操心
  • 想方设法,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 讲究策略,教你现在开始收集证据
  • 如资料齐备,律师可马上着手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