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为了子女利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予解除。
(2)生父或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应担负起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原则上不能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维持可能危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继父母要求解除与继子女的关系,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3)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即使解除了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仍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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