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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会有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的情形出现,也就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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