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对于这样的问题,其实应该从共有的角度进行分析。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是多个权利主体之间到底是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还是没有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那么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是何种共有形式呢?我们认为若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或购买时无特别约定,则双方对系争房屋系按份共有,因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若共有人对于共有的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恋人关系是否属于“家庭关系等”的范畴?在立法时很多人建议将“家庭关系等”中的“等”字删除,不宜将共同共有的范围扩大,但未被采纳,我们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等”的范畴指的是和“家庭关系”类似或相近的亲属关系,而不应包括“恋人关系”,恋人关系实际上属于比较松散的关系而且很脆弱,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对于感情问题喜欢追求刺激快乐,而未认真考虑自己需要承担的相应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据此,我们认为,既然双方不属于家庭关系也不属于近似的范畴,那么双方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该房屋当然系按份共有形式。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对于按份共有形式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双方的出资比例应如何确定呢?如果房屋没有房屋贷款,这比较容易确定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如果有银行按揭贷款时,双方的出资如何认定?贷款到底是认定为主贷人一方的出资还是双方的出资?对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实践中,双方一起购置房屋时,若主贷人一方的收入水平未达到银行的贷款要求,此时另一方会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并向银行签署书面的还款承诺函(或虽未提供收入证明,但向银行签署了书面的还贷承诺函),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该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该银行贷款应视为双方购房的共同出资。若申请贷款时仅有主贷人一方提供收入证明,另一方并未签署还款承诺函且贷款发放后其也未实际承担还款义务,则此时宜将该贷款视为主贷人一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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