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这是婚姻法上的一个较难理解的知识,要断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清该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孳息、投资经营收益还是自然增值。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解释(三)》则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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