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三年,感情一直和睦,妻子却在回娘家后下落不明,二十年过去了,丈夫苦等无望,遂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光友与被告苏丽离婚。
1987年12月,24岁的王光友经人介绍认识了19岁的苏丽,1990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1991年6月二人生育一女,女儿现已成年并成家。王光友与苏丽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但苏丽从1993年10月5日回娘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过,王光友联系了本社的干部群众,大家四处打听都没有苏丽的下落。二十年过去了,孩子已抚养长大且成了家,王光友决定离婚,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佛山代写离婚协议书
法院依法向苏丽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苏丽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合法。原被告结婚二十五年,并育有一个女儿,现已成家,本应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被告从1993年10月5日离家出走后,原告四处打听被告下落均无果。从此,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和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长达二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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