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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4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有关协议也同时发生法律效力。除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宣布离婚无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取消离婚登记。如果离婚双方一致要求恢复夫妻关系,也只能依法办理登记。

  如果一方没有与另一方复婚的意向,那么,完全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提出“取消离婚协议”的要求。同时,离婚的一方也不能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房屋和其他财产的归属问题。原因是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是双方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并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已经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事人应恪守协议,不能随意反悔。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尚未实际处理时,一方反悔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财产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佛山离婚律师陈律师认为,简单来说,就是离婚问题一旦经过协议离婚登记,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于离婚问题,是不能再次进行变更的,任何一方都无法反悔。而对于财产问题,如果协议当中有涉及到你想要反悔的财产分割,这将很难再次进行变更,而如果你想要处理的财产在离婚协议当中恰好是遗漏了,尚未处理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就此问题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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